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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理:说了不算,字得签,责得担!工程监理,就像惊涛骇浪中逆风行驶的一叶孤舟。 这叶孤舟上,装载着形形色色的监理人,本来行驶在海上就异常艰难,然而,“安全监理”的负荷又逐渐增加,更是给这一叶孤舟能否到达目的地,增添了几分悬念。 稍有不慎,就在中途翻了船! 在中国,多数建设方请监理的目的只是为了质量、安全,把监理人当作质检员、安全员;投资和进度你管不了,基本上都是建设方说了算,最终监理只落下了一个签字权。 关键是:说了不算,还得签字,出了事还要承担责任,这TM就蛋疼了… 你不干,多的是人干,换个监理人很简单!这就是现阶段中国监理人的真实写照。 01 在中国的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和施工方往往“关系密切”,这种“关系”是施工方拿到工程的重要砝码,它也成为监理方处境尴尬的一个重要原因。 尴尬的工程监理,又要左右逢源,又要左右为难,使安全质量管理,模糊不清。 权利,反正是没有的;待遇,是最低的;安全责任,是业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加的;质量责任,是法定终身制的;进度,是可以不管的;对施工方和建设方那点破事,你清楚的;不装傻、不装憨,你是混不下去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你就是替人“背黑锅”的。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监理发现安全质量问题要求停工,而建设方拒绝,则监理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竞争激烈、项目难得的工程行业,监理人在上报之前都会酌情考虑;实际工作中,多数都是监理方妥协。 监理人在工作中的普遍感受的是“没权”,难以以公正、独立的角色,维护公共利益,建设监理在一些地方往往形同虚设,不少监理人员“不能、不敢、不愿”尽职。想管,但力不从心。 监理行业深感安全责任重大,加之近年发生的多起安全事故,司法机关对监理人刑事处罚力度加大,使得监理人,人心惶惶,监理队伍出现了不稳定趋势。 对监理的处罚除了较多的是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监理单位资质降级、监理人员限定执业年限。 显然,安全事故发生对监理的处罚越来越重,对监理人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使得广大监理人至今心有余悸。 这其中固然有监理人失职所致,但也有监理人被错误处罚的,他们无可奈何… 当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被明显扩大。如果对这些现象不追根溯源找原因将严重损害乃至扼杀监理行业的发展,更不用说走出国门了。 现在有一种倾向,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往往是先拿监理示问。 这相对于是出了交通事故先抓交警一样! 法制社会,竟然无处申冤!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02 工程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借鉴来的,在我国被随意肢解、涂改成了中国施工监理,再结合中国特色演变成这种模式。 但是未曾想到,画虎不成反类犬,造成了监理水土不服,强制维持尴尬局面和困境。 监理制度自1988年试点开始,于1996年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至今,社会对监理人始终是褒贬不一,争议纷纷,以至于,如今提出取消强制监理的呼声日益渐长。 1988年11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试点阶段及监理业务的内容。 1989年7月建设部印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推广阶段内容为11项工作任务,由此而形成了“三控制、一管理”。 1995年7月建设部签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全面推行阶段,明示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2002年7月发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提升了监理旁站工作的规定。 200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至此,“安全”被正式纳入工程监理的范畴。监理业务的范围及监理工作的风险急剧增加。 2009年建设部发布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份文件中的一段话,至今仍记忆犹新,原文是这样写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是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而不是监理单位。现如今,这份文件已废止,新的37号文却删除了这段话。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其中有一段话为: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你管的项目,在若干年后出事,一样可以追究你的责任,退休了也不例外。 2014年注定会是监理行业的历史记载年:国家有关部委有意改革强制监理制度,鼓励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缩小强制监理范围。 2017年7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建设部在2018年3月8日颁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37号。随之又相继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以上这些文件均是给监理增压的。为了规范行业行为,政府部门煞费苦心。但是,起到的效果微乎其微。根本原因不在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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